新疆一中外合资企业遇工程款纠纷 二审改判需多付 244 万引争议 企业举报伪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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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总造价不足400万元的建设工程,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程序后,却出现了需额外支付244万余元的终审判决。近日,由中外合资企业投资的“新疆通海机械有限公司”(下称 “通海公司”)向媒体实名曝料,称其因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遭遇对方伪造合同、法院枉法裁判等问题,企业账户被冻结、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经营陷入困境。此事不仅关乎企业生死,更引发了对地方法治公信力与营商环境的关注。 招商引资项目完工多年,突遭“天价索赔”诉讼。 据通海公司介绍,该公司是总部位于江苏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方持股60%,澳方持股40%)为响应 “一带一路” 倡议,在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政策吸引下,于2015年投资创办。2015年10月,通海公司与施工承包人杜建峰(挂靠“新疆佑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佑昌公司”)签订合同,由其承建总装车间及配套工程,工程于2016年底基本完工。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预算书》、《增加施工项目》、《承诺书》、《协议》、《工程整改通知书》等证据显示,杜建峰实际施工的7个项目总造价:397.48万元,扣除5万元质量维修费后应付工程款392.48万元。截至2018年,通海公司累计支付390.0365万元,一审中双方对此支付金额已确认,由此可见工程款基本结清。 然而,时隔五年2022年3月,通海公司突然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传票,佑昌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金额远超实际工程量。佑昌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金额420.05万元的“备案合同”,另一份是金额170万元的“补充合同”。 一审未采信伪造合同,二审改判认定“真实有效”。 通海公司当庭辩称,170万元的“补充合同”系伪造。据通海公司介绍,该合同是杜建峰利用当年填写备案合同(应填3份,实填2份)余下的1份盖有通海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单方面伪造而成。合同仅有公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未依法备案,更无对应的监理方面的日志、施工记录等佐证材料(该合同中写明有监理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2024)新2301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未采信170万元伪造合同,仅以备案合同为依据,酌情判决通海公司再支付工程余款等约5万元。 但佑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昌吉州中院”)。令人意外的是,昌吉州中院主审法官张睿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2024)新23民终2269号民事判决,推翻一审结论,认定170万元伪造合同“真实有效”,并判决通海公司需再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44万余元。 二审法院认定该伪造合同“真实有效”的核心依据竟是“四页与合同毫无关联的规划图、厂区道路平面图”(该图纸是二审期间张睿法官开出调查令由佑昌公司律师从城建档案馆找来)。通海公司对此表示无法接受:“这些图纸仅是项目规划文件,与案涉施工内容无关,更不能证明170万元合同的真实性,如此判决实属“牵强附会”,混淆视听。 再审、检察监督均被驳回,信访举报遇“程序瑕疵”。 为维护自身权益,通海公司依法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5年3月4日,新疆高院举行听证会,三天后即作出(2025)新民申838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值得注意的是,高院驳回再审的理由与二审截然不同,转而以 “五页消防等方面的设计图纸”与170万元合同“相互印证”为由驳回再审申请。 但通海公司指出,佑昌公司并无消防工程施工资质,根本不能承接消防工程,且该“五页图纸”在一审质证时已被否定,二审及再审听证会上均未出现,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是“强词夺理”,明显违法。 再审被驳回后,通海公司依法向昌吉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2025年10月,该院作出“昌州检民监(2025)6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理由照抄新疆高院裁定书,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 2025年8月,通海公司就二审主审法官张睿存在的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等问题,向驻新疆中央第一巡视组实名举报。昌吉州中院黄曦副院长随后举行信访接待会,并安排张睿法官重启调查。令人蹊跷的是:重启调查后,佑昌公司代理律师谎称:工程负责人(总承包)杜建峰是普通员工“材料员”,不出场,不答辩。随后其代理律师也声称退出代理。如此情形下昌吉州中院却于2025年11月11日(巡视组已离开新疆)通过短信单方面通知通海公司“信访终结”,未出具任何书面说明或法律文书,且短信中竟将“二审改判”错误表述为:“二审维持”。 涉案建筑公司多次涉诉,企业呼吁纠正错案维护营商环境。 通过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了解到,佑昌公司存在70余起司法案件记录,原法定代表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刑,现法定代表人系孤寡老人,该公司现已“名存实亡”。通海公司质疑:佑昌公司此举涉嫌利用伪造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巨额不当利益。 通海公司表示:根据《民法典》、《建筑法》等规定:当案涉工程有争议时应该“按实结算”。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预算书》、《增加施工项目》、《承诺书》、《协议》、《工程整改通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 “工程量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的规定。而二审法院无视这些直接证据,采信伪造合同,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目前,通海公司坦言:“作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来新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我们始终依法经营、诚信履约,却遭遇如此不公判决。这不仅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更严重损害了新疆的法治公信力和营商环境,若错案得不到纠正,将严重影响投资者信心”。 综上,通海公司希望通过媒体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依法启动监督程序,纠正错误判决,并通过调查案涉工程的监理公司、园区管委会等第三方证明佑昌公司伪造合同、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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