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浙商5075万元冻结债权被破产管理人转走?当事人报案 多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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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洛阳紫香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香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日静在网上发声,2021年8月公司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对洛阳中原康城集团新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建设公司”)享有的5075万元债权,在被法院冻结、查封的情况下,仍被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某涛从提存款账户中擅自转出,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5000余万元提存款被挪用 林日静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2020年6月,新安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安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和河南先为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管理人。2021年5月16日,新安建设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明确将该5075万元债权列入“待确认之债权”,并按破产程序规定将对应清偿款提存,但其他普通债权人债权已全部现款清偿,唯独公司债权因司法程序暂存于管理人账户。随后,该5075万元提存款自2021年5月21日起被法院全部依法查封、冻结。但让林日静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笔已经处于司法保护下的巨款,却被管理人擅自挪用了。 “在明知提存款已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管理人仍于2021年6月30日-2022年12月17日期间,分5次将提存款账户中属于紫香园公司的3239万余元擅自支付给某信托公司,用于偿还土地抵押款。”林日静透露,根据此前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信托公司的债权应在抵押土地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不得参与普通债权的预清偿或提存款分配,但之后管理人便将信托公司的债权擅自列入普通破产债权序列,并有计划用破产财产对其进行清偿。 当地警方已受理报案 根据林日静出具的《重整计划草案》《新安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专项审计报告》三份材料。杨某涛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提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管理人账户现有资金按照新安县人民法院裁定的担保债权金额的30%予以清偿”。新安县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确实批准了这一提案。在其后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明确显示:2021年6月30日管理人就从提存款里支付了1739万元。林日静说,他始终想不通,法院明知道管理人账户里的钱是紫香园公司的专属存款,为什么还要做如此裁定。
林日静表示,除上述已查清的3239万余元被挪资金外,剩余应付资金去向不明,自2021年8月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就应及时收到的债权款因长期无法实现,已对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林日静称,他老家在浙江温州,20年前被招商引资到河南洛阳发展。由于此事造成公司资金流出现问题。其要求追究破产管理人法律责任,而自己5年来几十次向新安县人民法院反映此诉求,写过问责申请、赔偿申请,甚至求救信,几年过去了,至今未得到有效回应。 林日静认为在此过程中,管理人负责人杨某涛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8月、12月分别向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和新安县公安局报案,警方已经受理。 律师:擅提冻结款涉嫌违法 1月12日下午,奔流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新安县人民法院时,工作人员表示“紫香园公司的这个事,需要咨询具体办理人员,现在不在。”新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林日静报案一事属实,但后续能不能立案,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暂无定论。 1月13日,奔流新闻记者联系到杨某涛,对方表示林日静所说不符合事实,自己是按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书行事。“破产债权确实是通过法院生效判定的,但我是正常履职,而他多年来举报我七十多次,诬告陷害我,我都没追究他的责任。”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林晓辉律师表示,管理人对此款项的处分行为,可能涉及对破产财产状况作不实记载或进行不公正分配。上述情形如经查证属实,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素。破产管理人,在明知或应知该债权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将其中款项转给其他公司。该行为未能遵循法院查封、冻结裁定的效力,可能影响司法保全制度的执行效果,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规定。 文·图丨奔流新闻首席记者 张鹏翔 实习生 吕仁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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